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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发布日期:2020-04-06点击次数:

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优化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方便教职工办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补办《医疗保险证》登报挂失的要求。

(二)取消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需提前填报《省直医疗保险地生育申请表》的要求。

(三)取消参保职工生育住院就医时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医保证》、和单位专用介绍信的要求。

(四)取消办理异地生育报销住院医疗费用手工结算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医保证》原件、复印件,单位专用介绍信,《省直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的要求。

(五)取消未发放社会保障卡参保职工住院就医时提供《医保证》原件和单位住院专用介绍信的要求。

(六)取消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时提供《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出差、学习文件,探亲证明及差旅费报销凭证复印件的要求。

(七)取消个人领取本人《社会保障卡》时提供单位介绍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