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院发[2014]1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从满足教学、科研基本需求出发,以严控增量、优化增量、合理配置为目的,有效控制办学成本支出性增长;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的平台;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于利用事业性资产创收或进行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设置: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机构成员见附录一);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国资处,负责日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分一级管理和二级管理。国资处为学院的一级管理单位,对学院所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并对全院所有资产进行分类登记、调拨,检查各单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各院(系、馆)、机关各部门为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对所属仪器设备、房屋、家具进行分类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加强过程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界定及分类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用办学经费购入的、国家以各种形式拨入的、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各类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在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时按固定资产管理:
1、 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且每批购置数量不少于20件或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且每批购置数量不少于50件;
2、非耗材;
3、在同一使用(管理)部门入账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房屋和土地。
2.专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和文体设备。
3.一般设备:包括家具(办公家具和教学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4.文物及陈列品:包括文物、教学科研所用标本(教学用具)、院外单位及个人对学院的实物捐赠和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加工艺品等。
5.图书资料: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光盘以及其它载体形式的文献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包括标本模型、工具器具皿和被套装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审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核本院固定资产的报损处置意见;指导学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和组织检查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资处是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能机构,是资产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学院资产增量计划的审批、立项;负责管理与监督资产增量计划的实施;负责建账、建卡、建立数据库,参与资产验收;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批、报批及处置。其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并贯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意见;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2.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统计工作;负责办理资产的调配、租赁、抵押、处置等审批手续。
3.代表学院开展校际间以及与其他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资产管理的信息经验交流活动。
4.负责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学院上报学院资产年度报告和产权年检登记等各类报表。
5.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报批和管理工作。
6.负责学院企业占用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评估、核销等管理工作。
7.制定学院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收益计划,组织、督促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收益计划的完成;
8.对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按照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责任书,进行资产管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代表学院对占用单位进行资产运营的监控和考核,实施固定资产的收益权。
9.审核学院固定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重大投资项目包括风险投资项目的论证、资产占用单位新办企业和对外投资项目的论证、以学院资产作为抵押或担保的各种借贷的论证。
10. 监督、指导二级管理部门及各占有、使用单位资产建账工作。并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数据库,负责起草学院固定资产状况年度报告。
11.按程序组织验收购置的教学设备仪器。
1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国资处国资管理员是全院固定资产的直接管理人,要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严格管理;对所有的固定资产全面了解,对每一件设备要按管理程序登记、造册,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要熟悉资产业务,坚持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方法;要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产核资、清仓查库,全面掌握教学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一级监督部门。负责审计监督学院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流失和设备利用率、使用效益情况等,负责对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院固定资产完整、安全;负责对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十二 条 教务处是学院教学类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其职责包括:
1.制定学院实验室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的论证工作。
2.负责对学院申报的教学仪器设备计划的审核、平衡;提报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处置、报损进行初审后报国资处审批。
3.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教学及实验用房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拟定学院教学、科研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平台建设的方案;负责部分共建项目的论证、评估并向学院采购领导小组申报;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方案的拟定并对获准方案协助国资处组织实施。
4.协助对实验室新建项目的验收评估。
5.负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效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实验教学设备及其实验室情况的数据上报。
6.负责对利用实验设备从事科研和对外服务进行成本核算管理,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是学院资产管理人员的调配机构,其职责包括:
1.在确定离(退)休或岗位人员变动后,督促相关单位部门领导选好资产接交人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做好相应岗位变动人员资产移交和转账工作。
3.监督各单位选强配齐资产管理人员,并对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第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报图书购置计划。建立健全图书资料、珍版图书、珍藏品(含字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图书、文献、刊物(含纸质、电子)验收、入库、建账,确保账、物一致。
第十五条 后勤(膳食)管理处是学院后勤保障工作中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学院公有房屋的管理、调配以及教职工住房调整分配工作。
2.负责上报房屋维修计划,协助做好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工作。
3.负责学院相关固定资产零星维修工作,做好电梯、教室、学生课桌、门窗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负责管理和保养、维护食堂炊事设施管理工作。
5.负责校园中心各种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院(系)、处(室)、部(馆)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跟踪管理,指定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并会同国资处建立资产账目,选好资产管理人员(兼职干事),其职责是: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2.督促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工作,划分管理范围,按岗位按人员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本单位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4.负责本单位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做到账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5.负责检查本单位设备仪器的使用情况,提出更新及报损意见 。
6.协同国资处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配置,参与本单位设备仪器器材的采购、验收入库、保养维修、安装竣工验收等工作。
7.负责与本单位相关新建项目和学院委托专用设施建设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提出调研报告,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不含机关)。
8.加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检查资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9.督促资产管理人员填写实验室、实训室参训人员登记薄(以教务处印发的登记薄为准,不含机关)。
10.负责本单位岗位变动和离退、调离人员的资产移交工作,并选好接交人员,监督资产移交到位。
11.负责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报损计划。
第十七条 各院(系)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所管理的资产履行保护、保养责任,不得无故损坏和丢失。其职责是:
1.在国资处和单位领导下,负责协调本实验室与学院资产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做好本实验室资产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
2.协助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熟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履行资产的领用、借出、归还、调拨、报损等手续。
3.负责办理本实验室设备仪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建帐、建卡、发放、调拨借出、回收等手续,保持帐、卡、物相符;并负责追查物资损失和丢失的原因,执行赔偿制度。
4.熟悉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掌握仪器设备维修的基本技能,做好仪器设备及测量工具的计量、校准、标定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所管物资的消耗和库存情况,提出增添和维修计划。
6.负责对本单位资产使用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报修、报损、调剂使用的可行性意见。
7.对贵重精密仪器,要定期校验其性能和精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工作,建立使用过程记录。
8.严格执行实验室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实验工作流程,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
9.每学期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和整理,对消耗材料的品种、规格要做到标记明显,摆放整洁,数量准确。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实训中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职责:
1. 实验、实训工作之前,要检查各种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
2.按照实验工作流程及操作规程精心使用。
3.在实验、实训中若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时,要及时会同管理人员报告教务处,提出维修处理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做好详细记录。
4.实验、实训结束后,认真填写相关记录(以教务处印发的登记薄为准)。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配置应根据各单位行政、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的需要,根据本办法,通过招标购置或者调拨(调拨流程见附录四)等方式为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院资产配置的基本程序是:各教学单位教学仪器设备的配置,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使用单位组织前期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并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填写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申报表》报国资处审核,院党委会审批通过后,交国资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属于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于维修不了需要重新购置的,必须经维修领导小组认可后,按配置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教学、科研以及服务需要的;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
3.难以通过服务等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租借费用比市场购买成本高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实训基地(室)和行政办公设备的配置,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和《学院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进行配置。
第五章 房屋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成的教学、实验、办公、职工住宅等房屋,由国资处接受记账管理,管理中应建立房屋名称、规模、结构、地点、用途、投资等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公用房屋建筑属固定资产,统一由国资处负责管理。后勤(膳食)处依照学院整体规划,根据工作、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调整,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任何人无权私自占用和调换。
第二十五条 教学、生活、办公、生产、实习等各类房产,只限学院规定的业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向外租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国资处对学院各类房产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作详细统计。
第二十七条 后勤(膳食)处按学院各单位使用要求,统一规划、分配、调整。一旦确定,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并严格履行《目标责任综合管理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后勤(膳食)处根据用房的变动情况,及时向国资处、院办、上级部门报送房产变动情况的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使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未经同意,严禁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凿、钻、拆、挖等违章作业,以及有损房屋及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对违反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公用房屋的分配、借用、租用、部门变更调整等,必须在后勤(膳食)处办理手续,登帐建卡后交用户使用,各部门对使用完毕和已确定不用的房产,及时交后勤(膳食)处查验收回,对造成房屋造成损坏的应按损坏部分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后勤(膳食)处要会同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有漏水、下沉、墙体裂缝、设施损坏、门窗开启受阻等影响安全的现象,须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并做好观察、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所有房屋的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申请,后勤管理处申报计划,基建处制定维修方案,交国资处统一招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需离校人员,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房产使用交验手续,经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家属区住宅房产的房租、水电、卫生、取暖等收费,由后勤(膳食)处负责,做到按时统计、核查,按要求按时报送计财处。
第六章 专用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和文体设备)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生产的必备物质条件,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代表学院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清理,确认学院固定资产所有权;并按资产的类别、用途和使用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对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要建立总台帐;各单位所有台帐可以直接从学院资产管理信息库内打印,对当年新增和购置的设备仪器要随时登记建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范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学院资产登记实行学年检查制度,国资处根据变动情况随时进行变更登记,并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优化配置使用。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或建议学院批准作调剂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一般不予外借。确需外借,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国资处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办理借用手续,借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凡精密仪器和固定安装的设备一律不得外借。
第四十三条 凡符合报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送交国资处审核并经学院固定资产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所使用的家具、办公设备、设备仪器平时自行负责日常管理、保养、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转移、支配或私自带走。
第四十五条 对于长期闲置或积压的资产,原使用单位出具清单,由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国资处负责划拨、调配、处置或报损,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学院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对于共享型实验室、实训基地,由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并建立使用登记交接手续,防止设备损坏责任不清。
第四十七条 资产使用人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自动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不能私自将原单位资产带到新单位使用,确实需要时应到国资处转交手续。
第四十八条 校办企业凡使用学院的房产、家具、设备仪器等必须进行登记,实行有偿使用;校办企业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仪器,由校办企业另立账目登记。
第七章 一般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一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家具和行政办公设备)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生产的不可缺少的常用物质,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
第五十条 在用家具属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外借调换,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 在用家具由国资处建账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调配、发放或回收保管;对已确定不用的家具国资处有权收回。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对在用家具应指定专人负责建账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检查核对,清点移交。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在院内跨单位调动时,只允许带本人使用的办公桌椅。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新增家具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国资处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由国资处采购核发,新增数量较多时,还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新进人员按规定一次性配发办公设备。
第五十六条 除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椅外的在用家具,要按单位统一配发,建立使用账目。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调离学院或退休,所使用的家具必须归还。
第五十八条 在用家具只限本单位或个人工作使用,不得转借、私用和损坏。
第八章 其他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对文物及陈列品、教学科研所用标本,院外单位及个人对学院的实物捐赠、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加工的产品等,都要建帐登记,加强管理。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对图书、期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光盘以及其它载体形式的文献资料建帐管理。
第六十一条 5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标本模型、工具、量刃具、器具),各教学单位必须建立总台帐,各实训室也要相应建立台帐,所有低值资产通过国资部门打印建帐。
第九章 资产报损及处置
第六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损范围: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构件或部件陈旧损坏,精度不能满足最低需求,无法再利用的。
2.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3.技术落后,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属于过时或淘汰的仪器设备。
4.因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5.仪器设备修复费用接近新购该仪器设备价值的。
第六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损(处置)工作流程(流程图见附录七):
1.各单位申请报损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拆修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填写《鉴定表》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损理由应符合本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之一,并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现状,如精度、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
2.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是否符合资产报损标准;凡是符合资产报损标准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在鉴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办完报损手续。
3.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处,按照教育部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资产管理小组讨论通过,由分管院领导在《学院固定资产报损、拆修鉴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院资产管理小组的审核和批准意见,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物资产处置工作。
5.《鉴定表》一式三份,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申报单位一份,资产管理员一份。
6.对长期不使用或鉴定后不符合报损条件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闲置仪器设备清单报送国资管理部门,等候调剂处置。
7仪器设备未经正式报损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仪器设备的零部件。经正式批准,办理销账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拆卸利用。
8.如仪器设备失窃,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报案,获取保卫处立案证明。待报案12个月后,使用单位保管员应对丢失原因做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章后,附上保卫处立案证明,报国资处按仪器设备报损的审批程序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国资处牵头,由使用单位和学院资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处置须经过充分论证或技术鉴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工作流程组织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任何实物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六十五条 资产维修的原则:仪器设备的维修坚持以实训室管理人维修与专职人员维修相结合,供货商与厂家维修相结合,后勤维修队维修与招标维修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 资产维修的时限及要求:
1.一般故障维修,限时一天,如人员紧张、原材料不足等原因不能及时维修的,应做出解释,维修时间应不超过两天。
2.重大维修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维修人员完成任务后应做出记录。
4. 对于维修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填写《设备(设施)维修申报表》,待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六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维修设备的管理,做到定人、定位、定责,落实日保养、周保养、季保养、定期保养制度,对闲置的设备要及时封存保管,防止锈蚀和损坏。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与检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每两年结合教育厅资产清查工作,对各单位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各单位每学期至少自行清查一次。
第六十九条 资产清查的工作重点:
1.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建立资产账目。
2.有无随意处置资产的现象。
3.各单位之间资产调拨手续是否齐全。
4.资产使用率和完好率情况。
5.仪器设备的共享、增值、保值和安全情况。
第七十条 资产清查的范围:
1.房屋和建筑物:指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直属单位、校办企业等占用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未出售的教职工住宅。
2.专用设备:指用于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3.一般设备:指用于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4.图书资料:指用国家拨款和学院事业经费购置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光盘,以及其它载体形式的文献资料。
5.文物及陈列品:指被列为国家及地方政府保护的文物,教学科研用动植物标本,以及校外单位及个人对学院的实物捐赠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等。
第七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设备的检查工作,由国资处和教务处每学年组织进行一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自行检查一次;资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日常保养,周检查制度。
第七十二条 国资处每年在全年工作总结之前,会同教务处、质量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对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和机关行政办公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与保养情况、登记统计情况、设备的台帐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七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监督应当坚持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纪委、监察监督与财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主管领导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在资产发生重大损失时,要承担领导责任,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十六条 属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应按原价的50%赔偿(包括学生在内):
1.不听从劝告,不遵守操作规范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的。
2.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教学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
5.管理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
6.粗心大意,操作不慎造成损失的。
7.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外借或私自利用学院仪器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
8.由于失职致使被盗、失火、水灾等造成损失的。
9.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
第七十七条 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仪器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不予赔偿(包括学生在内)。
1.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属合理的自然损耗的。
3.经过批准,使用未曾用过的仪器设备生产、实验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七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设备价值的10%赔偿或免于赔偿(包括学生在内):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易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第七十九条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以及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于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资产损坏后单位或实验室负责人写出损坏过程说明,罚款统一缴到计财处。
第八十一条 对有以下表现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学年完好率达到良好以上者,成绩显著的。
2.单位资产管理账目明细表填写准确,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能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3.勤俭办学,自制独特教学科研设备,成绩突出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5.资产管理员责任心强,所管辖的仪器、设备、家具与账目相符,平时能及时与国资处对帐者。
6.在每次检查中,实验室、实训基地卫生干净,仪器摆放整齐,记录准确者。
第八十二条 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严重的要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使用管理不善,擅自出租、出借学院资产,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
2.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流失或浪费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4.不能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
7.不按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将按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八十三条 学院每两年结合教育厅资产清查工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资产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资产管理先进单位和资产管理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十四条 在平时或年终检查中,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根据过程考核办法,扣除该单位相应分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资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适合学院各教学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详细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颁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录一: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副院长
成员:国资处处长 计财处处长 监察(审计)处处长 工会主席 教务处处长 后勤(膳食)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