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52号)文件精神以及《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场地、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或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直属机构为归口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个人为资产占有人。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人未经学校国有资产处授权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对内出租出借由归口管理部门参照相关办法自行规定。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上缴学校计财处,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严格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管控,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涉及重大问题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2.负责进行公开招租、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等;
3.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5.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清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
2.负责拟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的监管,建立出租出借台账;
4.负责国有资产租金的催缴;
5.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出租出借变动情况;
6.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争议处置。
第十条 资产占有人不得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如需出租出借的须通过其所在的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如招租、评审、评估成本过高、日常性的出租等)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出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2.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的;
3.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
4.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单位(部门)已签订尚未到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其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合同终止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2、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流程
附件1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出租出借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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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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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价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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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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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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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详细内容及目前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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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产出租出借对象及理由:
二、资产出租出借方式、范围内容、期限以及拟定租金等: |
使用管理 部门意见 |
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的前提下: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 管理处意见 |
出租出借管理岗: 20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 20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 见 |
签字: 20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签字: 20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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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学校意见”栏由校长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按规定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的,应提供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原件。
附件2: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流程
相关部门提交拟出租出借资产项目 申请表和出租出借方案 |
监察(审计)处、计财处等 对出租出借方案进行审核会签 |
国资处依据出租出借方案 确定的招租(出借)方式具体实施 |
主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合同一式三份, 国资、计财、监察(审计)处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