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

作者:时间:2021-01-05点击数: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甘肃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甘办发〔2018〕82号),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党群、行政、教学、科研、教辅以及会议室、资料室等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 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调整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动态管理,建立信息数据,精准管控;

(六)资源共享,职能相近的部门办公场所集中安排,会议室、接待室,由学校统一整合,实行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七)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办公用房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承担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调配使用。

第五条 离校人员,必须办理有关房产使用交验手续,经验收合格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在搬迁、调整办公用房时,应当遵循“调新交旧”的原则。各部门在启用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腾退原办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 各部门因机构、人员调整等需增加办公室用房的,原则上由本部门内部调整解决;部门现有办公室用房不能满足需求的,申请增加办公用房。

第八条 申请增加办公用房的单位和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统一纳入调整序列,待条件成熟后一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第十条 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省属副厅级单位正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正厅级,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不超过省级机关副厅级,以此类推。学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

1.学校领导正职:30㎡/人;

2.学校领导副职:24㎡/人;

3.正处职:18/㎡人;

4.正科级:12㎡/人;

5.副科级及以下:9㎡/人。

(二)辅助用房

1.会议室共享,不列入部门用房总额;

2.资料室、档案室、保密室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需要评估确定;

3.其它专项业务用房如招生就业接待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展馆、仓库等按实际需求另行分配。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在健全房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数据台账的基础上,按整体规划和各部门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调整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的主体责任一旦确定,各使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管理、维护的职责。同时,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任何人无权私自占用和调换。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的分配、暂借、租用、调整等,必须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并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使用完毕和确定不用的房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及时查验收回。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在具体分配时,按照与办公人员所属部门位置就近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要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未经同意,严禁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凿、钻、拆、挖等违章作业,以及有损房屋及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加强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管理,定期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自觉维护办公用房及所属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各部门须合理使用和充分利用办公用房资源,杜绝浪费现象。凡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造成闲置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坚持从简原则,应充分利用房屋原有配置,避免浪费。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用房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基建处统一安排维修;电话、网络线路维修由信息技术与教育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任何装修、装饰工程严禁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影响用电、用水、网络运行安全。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学校有权责令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相关责任由实施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党委(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工会、后勤(膳食)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公用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办公用房调整方案,通报办公用房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明确办公用房的具体责任人,及时联系解决办公用房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切实落实学校关于办公用房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20〕77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0931-7941465   版权所有: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国资处 甘公网安备 62010402000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