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身份认证 | 全景校园 | 网站地图 |

通知公告

更多>

社会保障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劳资社保 >> 社会保障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指南

发布日期:2020-04-06点击次数: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指南

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需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分为统筹基金支付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两部分:

一、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应先负担以下费用后,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1.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药品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 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由个人负担10%的医疗费用;

3.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1000元、1400元;

4.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现行省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元。

5. 自付段比例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示意图

自付段划分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统筹支付

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6000元

85%

15%

88%

12%

6000元以上至12000元

90%

10%

92%

8%

12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95%

5%

96%

4%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基金结算支付后,对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中除自费费用以外,个人按政策规定负担的费用给予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政策执行。


上一条:职工离院会签单 下一条:工伤申报指南